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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丁秋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介輔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等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3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被告乙○○、甲○○犯結夥強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8年及8年10月,被告丙○○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是以被告等所犯各罪既經本院判決上開徒刑,客觀上即增加被告逃亡動機,果未予羈押,顯難使本件審判順利進行並保全將來之執行,且被告等所犯之罪,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14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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