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上易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51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2月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蔡光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桂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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