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上訴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38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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