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重上更(六),51,201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乙○○○即唐秀美
自訴代理人 黃觀榮律師
被 告 丙○○
甲○○即李阜儒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連銀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自字第158號,中華民國84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