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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聯芳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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