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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白友桂律師
陳素貞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許增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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