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林清軒
趙邦凱
乙○○
丁○○
花淑卿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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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1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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