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8,附民上,35,201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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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周可安大宗祠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丁○○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乙○○、丁○○被訴侵占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97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茲被告乙○○、丁○○被訴侵占案件(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148號)案件,經本院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乙○○、丁○○無罪之判決,改諭知被告乙○○、丁○○有罪確定(詳本院99年8月3日98年度上易字第2148號判決),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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