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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陳成功
被上訴 人 陳俐君
包瀛彥
黃志揚
陳宥家
翁得原
劉怡萱
金家聖
沈全賢
李寧怡
湯嘉恒
羅富彥
林誠堂
羅國榮原名羅沛璟
張維融
黃宜璇原名黃雅榆
杜炳龍
謝敏莉
張明義
莊惠婷
陳志成
丁信昌
張育鳳
蔡秉錡
賴宇宏
林重任
洪瑞順
謝宗紋
洪啟順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28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準用同法第349條之規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提起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陳成功係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3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影卷標示第85頁),惟遲至同年7月17日始提起上訴,扣除在途期間2日,仍逾10日上訴期間,應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不合法,應判決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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