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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久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44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遇有刑事訴訟法第291條所定必要情形,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14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
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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