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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張家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40號,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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