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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其涉犯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79號,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刑事訴訟法地291條之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月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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