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易,2066,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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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06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淑玲
選任辯護人 郭玉謹律師
郭玉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佔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21號,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5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葉淑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淑玲自民國93年間起承租臺北市松山區市○○道○段55號1樓之房屋後,旋即在該承租處後方即坐落臺北市○○區○○段3小段372號、373號土地上屬住戶公同共有之天井區域土地內處(以下簡稱系爭天井東側區域)擺放盤具、雜物、洗滌槽設備等物品,並作為自己經營「古城小吃店」生意時使用等事實,為被告所自承,並有證人張志楠之證述,且經原審法院勘驗屬實,足認被告佔用事實明確,且被告主觀上對佔用事實有明確認知,主觀犯意已明,被告佔用結果業已造成大樓結構安全問題,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事實理由顯有矛盾,判決不當云云。

三、經查:㈠按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必須行為人基於竊佔之犯意,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即須將他人不動產,意圖不法利益,私擅佔據歸於自己或第三人支配之下,而侵害他人支配權者,始克相當,若行為人無此種意圖及犯意,縱有客觀之竊佔行為,亦因欠缺主觀因素而不構成該罪;

亦即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竊佔罪,主觀上必須證明行為人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客觀上則必須證明行為人有以己力支配他人之不動產、並排除他人使用之事實,且須證明占用該不動產對行為人而言有何不法利益可圖,苟欠缺其一,即無始足當之。

㈡本件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知悉游世華並非天井區域唯一之所有權人,惟其除取得游世華之同意外,亦表示因伊不認識其他住戶,故由游世華代其詢問其他住戶等語(見本院99年11月25日審判筆錄第4頁),核與證人游世華即本件復旦大樓東側之主任委員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同意當時,雖沒有開管理委員會同意,但伊向住戶收管理費時,有向各住戶講,說1樓現在租給被告做古早麵生意使用,伊說如果有不知道的可以問伊,住戶說會不會像川菜店這麼吵,伊說他們答應不會這麼吵,且他們不是做快炒店的生意,不會這麼吵,住戶答不答應被告使用,伊不知道,但被告已經做了5、6年的生意,大家都知道,也沒有抗議。

伊在答應被告使用後,也問過西區管理委員會,但西區管理委員會都沒回答伊等語(見原審卷第83-84頁)相符。

是被告使用系爭天井東側區域,雖未經復旦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同意,然被告事先詢問過當時之主任委員游世華,亦經證人游世華允許。

㈢另依原審勘驗筆錄,被告所使用之區域為系爭天井東側區域,該天井區域為復旦大樓住戶所公同共有,依公同共有之規定,被告取得負責東側住戶之主任委員游世華同意,雖不代表被告即有權使用該特定天井東側區域,惟被告並非熟諳法律之人,且依證人游世華上開證述,被告亦有請託證人游世華代為徵詢該大樓其他住戶之同意,而本件亦無證據顯示當時或事後有住戶就被告使用系爭天井東側區域之行為表示反對或提出異議,被告基於信任此一狀態而持續使用系爭天井東側區域達6年之久,自難認被告有何基於為意圖自己不法利益之主觀犯意。

本件雖由證人張志楠事後對被告無權使用系爭天井東側區域提起竊佔告訴,惟應屬被告與復旦大樓住戶間關於被告就系爭天井東側區域是否有使用權限之問題,核屬民事糾紛,應由復旦大樓全體住戶或管理委員會另循民事訴訟途徑以解決外,尚難以竊佔罪相繩。

此外,被告業將使用系爭天井東側區域所擺設盤具、雜物、洗滌槽設備等物拆除淨空,此有被告於本院提出之系爭天井區域現場照片5張附卷可參,證人張志楠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被告確實沒有再使用系爭天井區域屬實。

㈣綜上,依現存之證據,檢察官所為被告竊佔罪嫌之證明,仍未足致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且與刑法規定竊佔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係基於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而使用系爭天井東側區域,檢察官僅以被告客觀上有使用系爭天井東側區域之行為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竊佔意圖,實屬推論及速斷,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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