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6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