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1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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