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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88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28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竊盜案件,經原審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判處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2年6月,,該判決正本於98年12月23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嗣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99年1月4日提起上訴,核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云云。
旋經原審於99年1 月26日以書函裁定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書函已於99年3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
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楊照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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