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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銘權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銘權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4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銘權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4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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