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俊宇
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2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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