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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國銘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國銘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月5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施國銘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0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 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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