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更(一),476,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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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煥璋
選任辯護人 盧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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