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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二)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濟鯤
指定辯護人 鄭聯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富成
指定辯護人 林振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康濟鯤、莊富成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康濟鯤、莊富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2人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9月15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康濟鯤、莊富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9年6月在案,渠等犯罪嫌疑均屬重大,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再者,被告2人已受重刑之諭知,且均係以現行犯逮捕到案,依合理判斷,被告2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堪認已具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非具保所能代替。
被告2人均應自99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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