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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孫琮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9年2月8日寄存送達收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9日98年度訴字第1265號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審卷第41頁),於寄存送達之日起算10日即99年2月18日生送達效力,嗣上訴人雖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3月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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