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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4358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2月18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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