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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癸宇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劉世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又銘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癸宇、鄭又銘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0年1月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癸宇、鄭又銘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9年4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1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100年1月7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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