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224,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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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秀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4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14日執行羈押,至99年4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陶宇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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