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3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高玉舜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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