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919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仲哲
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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