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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ELA CRUZ.
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ELA CRUZ HADJI MIRANDA(何佶)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2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DELA CRUZ HADJI MIRANDA(何佶)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24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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