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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汶宗原名楊光宇.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律師方正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汶宗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被告楊汶宗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9年9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查被告前開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在案,其為避免受長達7年4月有期徒刑之執行,足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本院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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