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345,2010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林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0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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