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5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河芬
選任辯護人 呂立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5號,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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