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呂淑真.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原名呂淑真)、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呂淑真、乙○○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 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4 月24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月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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