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欣樺原名呂淑真.
林靜宜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欣樺(原名呂淑真)、林靜宜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欣樺(原名呂淑真)、林靜宜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 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第5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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