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3826,20120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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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8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佑清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佑清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佑清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101年1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21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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