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4253,2010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仁松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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