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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4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清坤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9號,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何清坤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於99年9月15日送達被告,由其同居人即被告母親何花儼蓋章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136頁),被告不服,於99年9月2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狀補呈」等語,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經原審法院以99年12月7日板院輔刑銘99訴字第1079號函命被告於文到5日內補充上訴理由,該函並於99年12月8日送達被告住處,由其同居人母親何花儼蓋章收受,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參,已生送達效力,乃被告迄今已逾5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1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2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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