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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評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八一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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