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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513、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六、三五六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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