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順利(原名詹爵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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