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4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809、810、853、854號;
原審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原審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原審合議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94年至9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20日以97年度簡字第3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前於民國9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同院於95年2月27日以94年度訴字第17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5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甲○○猶不知悔改,與謝振豐(未上訴已判決確定)夥同楊書評、李佩蔓、何麗民、林靖緹、許依萍、楊美虹、蘇孟妍【楊書評等7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號(下簡稱:另案)判決確定】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媒介、容留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6年10月間某日時起,由謝振豐、甲○○負責應召站之經營,並以謝振豐承租之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號5樓之11、8樓之7、10樓之2、10樓之20、11樓之3、12樓之8、12樓之14、12樓之15、13樓之10 、13樓之19、14樓、14樓之2、14樓之21等房間,供作媒介、容留應召女子與不特定男客性交易之場所,另由甲○○承租坐落臺北市○○區○○街216號4樓之3處所,分由李佩蔓、何麗民、林靖緹、許依萍、蘇孟妍、楊美虹在上開處所擔任俗稱「內機」之工作,負責接聽客戶電話及安排、通知性交易時、地,楊書評負責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號處收受性交易費用及房間清潔。
該應召站以散布電子郵件、簡訊方式使不特定男客撥打應召站電話後,由應召站值班內機人員媒介不特定男客至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號5樓之11、8樓之7、10樓之2、10樓之20、11樓之3、12樓之8、12 樓之14、12樓之15、13樓之10、13樓之19、14樓、14樓之2、14樓之21等特定房間,與應召女子林靜儀、安寶蘭、陳琬晴、黃月娥、林燕萍、陳怡錚、張翠娟、張少瑄、洪郁蘭、林秋月等人從事性交易行為,每次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200元,以此方式媒介、容留上開女子與不特定人士從事性交易牟利。
嗣於97年1月8日下午5時10分至8時30分,男客許晉維、張嘉麟、黃冠勳、詹欽富與應召女子陳怡錚、洪郁蘭、張少瑄、安寶蘭在上開大樓房間內進行性交行為時,為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於上開大樓各房間及臺北市○○區○○街216號4樓之3等處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被訴妨害風化一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是本件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書評、李佩蔓、何麗民、林靖緹、許依萍、蘇孟妍及楊美虹等7人先後於警詢、偵查時證稱受雇於應召站而從事容留、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以營利之行為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789號卷一第27至56頁、第277至304頁);
證人即應召女子安寶蘭、林靜儀、陳琬晴、黃月娥、林燕萍、陳怡錚、張翠娟、張少瑄、洪郁蘭、林秋月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於上開時、地,受被告之容留、媒介與不特定男客進行性交易等語(見97年度偵卷第1789號卷一第57至87頁、第327頁);
證人即男客詹欽富、黃冠勳、許晉維、張嘉麟先後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於上開時、地,與應召女子從事進行性交易等語(見97年度偵卷第1789號卷一第88至100頁、第326頁)相符。
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風紀採訪小組工作報告表、哈利波特應召站結構圖及代號與真實姓名(含職務分工)對照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臨檢記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搜索及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手機號碼清單、採證照片、97年度藍保管字59號扣押物品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不動產契約書等件在卷可稽(見97年度他字卷第561號卷第18至29頁、第34至35頁,97年度偵字第1789號卷一第14至26頁、第103至108頁、第111至184頁、第185至187頁、第188至191頁、第317至318頁,97年度偵字第1789號卷二第28至35頁、第51至62頁)。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所謂「容留」,係指供給性交或猥褻者之場所而言;所謂「媒介」,係指具體的居間介紹而言,即行為人係對已有與他人性交易之意之人,具體的居間介紹,使之為性交易之行為。
再者,容留、媒介在本質上並不完全相同,但如先為媒介後而為容留,仍應包括構成一罪,媒介應為容留所吸收(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80年度台上字第4164號判決參照)。
本案被告提供性交易場所,並媒介性交易,承前所述,所為已該當「容留」「媒介」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既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媒介應為容留所吸收。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罪,惟容留,係提供成年人與他人為姦淫或猥褻場所之行為而言,倘更進而媒介,仍不失為容留行為之性質,因而容留、媒介之犯行性質上為吸收犯,在法律上評價為實質上一罪,且二者既俱屬同一法條之同一項,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按共同正犯之成立,衹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足資參考)。
查被告甲○○與原審同案被告謝振豐及共犯楊書評等7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應以共同正犯論之。
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甲○○與原審同案被告謝振豐自民國96年10月間某日時起至97年1月8日止,於上址多次反覆持續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以牟利而未曾間斷,於自然概念上雖屬數行為,然其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持續為之,依上開之說明,核屬基於營業動機之單一犯罪計劃所為之集合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營業犯性質之集合犯,而屬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為法律上之一行為,仍論以一罪。
又被告前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於95年5月9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乙紙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四、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甲○○不僅媒介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營利,且前述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易之所在,係於原審共同被告謝振豐所承租之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號5樓、8樓、10樓、11樓、12樓、13樓、14樓等處房間為之,是被告甲○○前揭犯行態樣,尚有容留之行為,自應論以較高度之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原判決論以共同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罪,自有未恰。
(二)原審判決附表編號4之周轉金6363元、編號29之大門感應器鑰匙2支並無證據證明其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詳見後述),原審竟一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亦有未合。
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上訴,固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原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正值年壯、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意圖營利謀取不法利益,經營應召站,多次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對社會善良風俗危害甚鉅,並助長性交易歪風,所為實非可取,另被告有事實欄所載妨害風化之犯罪前科,其再犯本案,本應嚴罰重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併參酌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所經營之應召站規模、時間長短、檢察官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二)按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非一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已於共犯中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會議決議、95年度臺上字第6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2所示之物,分別係原審同案被告謝振豐、或另案共犯楊書評等7人所有、持有,共同供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性交易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及性交易所得之物等情,業經另案被告楊書評於原審法院98年1月13日另案審理時證述明確,核與另案被告李佩蔓、何麗民、林靖緹、許依萍、蘇孟妍、楊美虹於原審法院98年1月13日另案審理時供述情節相符,上開物品雖已於楊書評等7人所涉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號案件中諭知沒收在案,惟依前揭判例意旨,仍應如附表編號1至42號所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諭知宣告沒收。
至另案被告楊書評既於原審法院98年1月13 日另案審理時證稱周轉金6363元(原審附表編號4)是買平常公司在用的東西,非供犯罪所用之物等語,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周轉金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自不予沒收;
另案被告李佩蔓、何麗民等於同日審理時則供述大門感應器鑰匙2支(原審附表編號29)是供進出辦公室大門所用,非供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是上開大門感應器鑰匙2支,既係供出入辦公室所用,應非直接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不予沒收;
另附表編號43至55所示之物,均非供被告等犯罪所用之物,且分屬應召女子張翠娟、安寶蘭等人所有,亦非違禁物或依法應沒收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
│編│扣押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查扣處所 │應否沒收│
│號│ │ │或持有│ │ │
│ │ │ │人或 │ │ │
│ │ │ │共同正│ │ │
│ │ │ │犯 │ │ │
├─┼──────┼───┼───┼────────┼────┤
│1 │當日性交易所│11600 │謝振豐│臺北市中山區新生│沒收 │
│ │得 │元 │楊書評│北路三段1號5樓之│ │
│ │ │ │應召站│11之1 │ │
├─┼──────┼───┼───┼────────┼────┤
│2 │記帳信封袋 │50個 │謝振豐│臺北市中山區新生│沒收 │
│ │ │ │楊書評│北路三段1號5樓之│ │
│ │ │ │應召站│11之1 │ │
├─┼──────┼───┼───┼────────┼────┤
│3 │保險套 │12枚 │謝振豐│臺北市中山區新生│沒收 │
│ │(未使用) │ │楊書評│北路三段1號5樓之│ │
│ │ │ │應召站│11之1 │ │
├─┼──────┼───┼───┼────────┼────┤
│4 │NOKIA行動電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山區新生│沒收 │
│ │話 (含門號 │ │楊書評│北路三段1號5樓之│ │
│ │0000000000 │ │應召站│11之1 │ │
│ │號SIM卡) │ │ │ │ │
├─┼──────┼───┼───┼────────┼────┤
│5 │NOKIA行動電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山區新生│沒收 │
│ │話 (含門號 │ │楊書評│北路三段1號5樓之│ │
│ │0000000000 │ │應召站│11之1 │ │
│ │號SIM卡) │ │ │ │ │
├─┼──────┼───┼───┼────────┼────┤
│6 │SONY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山區新生│沒收 │
│ │ERICSSON行動│ │楊書評│北路三段1號5樓之│ │
│ │電話 (含門號│ │應召站│11之1 │ │
│ │0000000000 │ │ │ │ │
│ │號SIM卡) │ │ │ │ │
├─┼──────┼───┼───┼────────┼────┤
│7 │KY潤滑劑 │1條 │謝振豐│臺北市中山區新生│沒收 │
│ │ │ │楊書評│北路三段1號5樓之│ │
│ │ │ │應召站│11之1 │ │
├─┼──────┼───┼───┼────────┼────┤
│8 │當日營業帳單│2張 │謝振豐│臺北市中山區新生│沒收 │
│ │ │ │楊書評│北路三段1號5樓之│ │
│ │ │ │應召站│11之1 │ │
├─┼──────┼───┼───┼────────┼────┤
│9 │應召女子全勤│5000元│謝振豐│臺北市中山區新生│沒收 │
│ │獎金 │ │楊書評│北路三段1號5樓之│ │
│ │ │ │應召站│11之 │ │
├─┼──────┼───┼───┼────────┼────┤
│10│帳冊 │1本 │謝振豐│臺北市中山區新生│沒收 │
│ │ │ │楊書評│北路三段1號5樓之│ │
│ │ │ │應召站│11之1 │ │
├─┼──────┼───┼───┼────────┼────┤
│11│應召站所得 │16200 │謝振豐│臺北市中山區新生│沒收 │
│ │ │元 │楊書評│北路三段1號5樓之│ │
│ │ │ │應召站│11之1 │ │
├─┼──────┼───┼───┼────────┼────┤
│12│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13│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14│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15│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16│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17│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18│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19│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20│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21│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22│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23│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24│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25│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26│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27│行動電話 │1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含門號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0000000000 │ │李佩蔓│ │ │
│ │SIM卡)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28│台灣大哥大行│51張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動電話門號預│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付卡300元 │ │李佩蔓│ │ │
│ │(未使用)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29│遠傳電信行動│16張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電話預付卡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未使用)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30│應召站員工輪│2張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值表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31│IBM筆記型電 │2台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腦 (內有客戶│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資料查詢系統│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32│客人指定應召│1本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女子名冊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蘇孟妍│ │ │
│ │ │ │楊美虹│ │ │
│ │ │ │應召站│ │ │
├─┼──────┼───┼───┼────────┼────┤
│33│應召站小姐聯│1本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絡電話本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34│應召站小姐聯│1張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絡電話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35│老會員介紹新│2本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會員名冊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36│應召女子月績│2張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月報表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37│應召站派遣應│1張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召女子到各房│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間日報表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38│晚班重要客戶│1張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聯絡電話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39│客人名冊 │21張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40│隨身碟 │1個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記載客人資料│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41│客人與應召站│3張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聯繫紀錄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42│LG行動電話 │3具 │謝振豐│臺北市中正區三元│沒收 │
│ │(無SIM卡) │ │許依萍│街216號4樓之3 │ │
│ │ │ │李佩蔓│ │ │
│ │ │ │何麗民│ │ │
│ │ │ │林靖緹│ │ │
│ │ │ │楊美虹│ │ │
│ │ │ │蘇孟妍│ │ │
│ │ │ │應召站│ │ │
├─┼──────┼───┼───┼────────┼────┤
│43│行動電話 │1具 │張翠娟│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含門號 │ │ │北路三段1號8樓之│ │
│ │000000000 │ │ │7 │ │
│ │SIM卡) │ │ │ │ │
├─┼──────┼───┼───┼────────┼────┤
│44│行動電話 │1具 │林靜儀│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含門號 │ │ │北路三段1號10樓 │ │
│ │0000000000 │ │ │之2 │ │
│ │SIM卡) │ │ │ │ │
├─┼──────┼───┼───┼────────┼────┤
│45│行動電話 │1具 │林靜儀│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含門號 │ │ │北路三段1號10樓 │ │
│ │0000000000 │ │ │之2 │ │
│ │SIM卡) │ │ │ │ │
├─┼──────┼───┼───┼────────┼────┤
│46│行動電話 │1具 │洪郁蘭│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含門號 │ │ │北路三段1號10樓 │ │
│ │0000000000 │ │ │之20 │ │
│ │SIM卡) │ │ │ │ │
│ │ │ │ │ 1 │ │
├─┼──────┼───┼───┼────────┼────┤
│47│行動電話 │1具 │安寶蘭│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含門號 │ │ │北路三段1號12樓 │ │
│ │0000000000 │ │ │之8 │ │
│ │SIM卡) │ │ │ │ │
├─┼──────┼───┼───┼────────┼────┤
│48│行動電話 │1具 │安寶蘭│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含門號 │ │ │北路三段1號12樓 │ │
│ │0000000000 │ │ │之8 │ │
│ │SIM卡) │ │ │ │ │
├─┼──────┼───┼───┼────────┼────┤
│49│行動電話 │1具 │林秋月│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含門號 │ │ │北路三段1號12樓 │ │
│ │0000000000 │ │ │之14 │ │
│ │SIM卡) │ │ │ │ │
├─┼──────┼───┼───┼────────┼────┤
│50│行動電話 │1具 │陳琬晴│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含門號SIM卡│ │ │北路三段1號12樓 │ │
│ │) │ │ │之15 │ │
│ │ │ │ │ │ │
├─┼──────┼───┼───┼────────┼────┤
│51│行動電話 │5具 │黃月娥│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 │ │ │北路三段1號13樓 │ │
│ │ │ │ │之10 │ │
├─┼──────┼───┼───┼────────┼────┤
│52│門號SIM卡 │4張 │黃月娥│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 │ │ │北路三段1號13樓 │ │
│ │ │ │ │之10 │ │
├─┼──────┼───┼───┼────────┼────┤
│53│行動電話 │1具 │張少瑄│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 │ │ │北路三段1號14樓 │ │
│ │ │ │ │(本號) │ │
│ │ │ │ │ │ │
├─┼──────┼───┼───┼────────┼────┤
│54│行動電話 │1具 │林燕萍│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含門號 │ │ │北路三段1號14樓 │ │
│ │0000000000 │ │ │之2 │ │
│ │SIM卡) │ │ │ │ │
├─┼──────┼───┼───┼────────┼────┤
│55│行動電話 │1具 │陳怡錚│臺北市中山區新生│不沒收 │
│ │(含門號 │ │ │北路三段1號14樓 │ │
│ │0000000000 │ │ │之21 │ │
│ │SIM卡)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