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並於民國84年間
- 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 ㈡、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
- ㈢、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
-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
-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 ㈠、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
-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有關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規定:
-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
- 四、原審就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適用毒品
- 五、原審認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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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428號、98年度毒偵字第9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及執行刑撤銷。
甲○○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改判部分與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如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甲○○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並於民國84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84年訴字第750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
於89年間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89年上訴字第17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於89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87年訴字第2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確定。
前述3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聲字第2187號裁定更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91年2月7日假釋出監(嗣因後述案件經撤銷假釋,殘刑有期徒刑3年7月19日),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士簡字第30號、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766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5月、1年確定,上述案件並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1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2月確定,與前揭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84號裁定合併減刑後(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未符合減刑要件)更定應執行刑為7年11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殘刑,於97年2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
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承租臺北縣淡水鎮糞箕湖129巷3號房屋後,自98年4月15日起與不知情之張如惠(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遷入上址,並自不詳管道取得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至藥局購買製造原料即含麻黃之感冒藥丸,另委託不知情之友人黃世德代為購買丙硐、鹽酸等化學原料及桶子、盤子、玻璃燒杯及過瀘網等容器,自98年5月間某日起,在上址先以感冒藥提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再以「紅磷法」進行甲基安非他命製毒程式(其製造過程係將含麻黃之感冒藥丸置入水中溶解,以濾紙過濾去除雜質後,加入氫氧化納,使之呈白色粉末狀,取出後以電熱器風乾,再加入鹽酸調整酸值後,以電磁爐加熱至攝氏85度時,即呈現結晶狀之麻黃,再加入丙硐後,以電熱器烘乾,此階段後即製成麻黃素,再加入紅磷與碘,並置入過濾裝置即側孔錐型瓶內攪拌,放置5小時後再以電磁爐加熱,過程中另加入乙醚及甲苯,待水分蒸發後,即製成甲基安非他命成品),惟尚未及完成純化結晶階段,即於98年5月20日,在上址租屋處,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液、製造原料、器具,致未能達到製造完成之結果而未遂。
㈡、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於98年5月中旬某日,在臺北橋下向綽號「阿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購買第一級海洛因1包(毛重0.40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98年5月20日,在上址租屋處,為警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㈢、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2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除經原審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6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強制戒治部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於93年1月9日停止戒治出監,另刑事追訴部分,則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76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竟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5月20日凌晨1時許,在臺北縣淡水鎮糞箕湖129巷3號租屋處,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在上址,為警查扣如附表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及其所有供施用所用之吸食器1組,並於同日23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4時),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卷98年度偵字第7428 號第144頁至第146頁、原審及本院審判筆錄),與證人即被告女友張如惠於警詢中供稱:「(問:甲○○於何時開始在租屋處製造安非他命?)搬進去過沒幾天,入住後就開始製造毒品安非他命」(同上偵卷第27頁)(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證人警詢之陳述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據能力)及證人黃世德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曾幫被告購買丙硐、鹽酸、燒杯、桶子、盤子及過濾網(同上偵卷第191頁)等語(黃世德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法得為證據)相符,復有被告之電話監聽譯文:「A(被告):那不太會結晶,B(某男):這樣我知道,電話不要講那麼那個。」
(同上偵卷第54頁)及上開查獲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為如附表二、三、四所載之鑑定結果,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98年8月27日刑鑑字第0980069983號鑑定書可稽(同上偵卷第211至218頁),被告之尿液經鑑定,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9日編號UL/2009/50733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卷98年度毒偵字第999號卷第85頁)附卷可查,此外,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詳見偵卷第32頁至第39頁)、現場照片(詳見偵卷第59頁至第106頁)及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物扣案可憑。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一、㈣之決議要旨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有關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第17條有關減輕其刑等規定,業修正公布施行,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
㈠、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其法定本刑罰金刑部分由修正前之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有關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規定:「犯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前段、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增列被告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自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至同法第11條雖增訂第3項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惟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未達10公克,無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如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雖其法定本刑罰金刑部分,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惟就是否必減輕、免除其刑之不利程度,顯應逾越罰金刑之提高,是修正前之規定整體而論較不利於被告。
綜合比較,本件自應整體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斷。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公訴人雖認本件被告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既遂,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規範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物質,以防止其流用、濫用,因之於第2條明定該條例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含有該等藥品、物質成分者,倘非可供施用,因無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言,即非該條例所列管之毒品。
從而所製造之毒品,若因製造程式未完成,尚未可供施用,仍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毒品,其製造之行為應僅該當於該條例之製造毒品未遂罪,有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366號判決意旨可參,查本案雖於前揭時、地,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1、12、13、14、26所示之其中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惟依前揭公訴人所認定本案被告所採取之「紅磷法」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足認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尚須完成純化階段,製造過程始得以完成而產生甲基安非他命晶體,而實務上常以麻黃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若採「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以原料、紅磷、碘、水等試劑,置入燒瓶、迴流裝置加熱即可生成即可甲基安非他命溶液,惟該溶液尚含有上開對人體有害之反應試劑,於實務上尚未發現直接濫用此階段生成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例,一般為達吸食之目的,必須經過純化結晶步驟得到較為精純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後方可吸食,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1月3日刑鑑字第0980142572號函在卷可考(附於原審卷)。
參以附表四編號1之不明結晶物7包,雖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然此均非於被告製造器具中所採得,且其中5包均為微量殘跡,已無法有效秤重,以被告自承有吸食安非他命習性,查獲後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吸食用具等節,亦無法排除為被告自行購入吸食後所餘,是無從據本案扣得之上開證物以認定被告所為已達成純化之階段,而製成甲基安非他命晶體,即應認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尚屬未遂。
公訴人僅以扣案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為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既遂之認定依據,容有未合。
再依前述,被告已購得「紅磷製毒法」所需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感冒藥錠、化學原料、器具及相關設備,並自感冒藥錠萃取出麻黃,進行加熱後,製成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液態甲基安非他命」,而尚未完成純化結晶即因為警查獲,足見其已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實施,惟並未完成製造行為,則其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查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除就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其餘就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就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是就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四、原審就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就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並於理由說明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合計淨重5.68公克,含無法秤重之殘渣袋5個),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附表四編號2所示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業據其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22公克)1包,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經核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
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即非有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五、原審認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就此部分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原審未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即有可議。
被告上訴執以指摘,尚非全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為圖不法利益,竟謀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倘若製造完成成品大量流入市面,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所為非是,及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並與駁回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末查,上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12、13、14、26所示之物,雖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惟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認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即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然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以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供明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主文項下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1 │冷凝管 │1個 │編號16 │
├──┼─────────┼──┼─────────┤
│ 2 │藥劑(NaOH8瓶、HCL│20瓶│編號20 │
│ │12瓶) │ │ │
├──┼─────────┼──┼─────────┤
│ 3 │筆記、說明書 │7張 │編號23 │
├──┼─────────┼──┼─────────┤
│ 4 │冷凝器、量杯 │1個 │編號30 │
├──┼─────────┼──┼─────────┤
│ 5 │箱子(內有雜物) │1個 │編號31 │
├──┼─────────┼──┼─────────┤
│ 6 │電子磅秤 │1個 │編號32 │
├──┼─────────┼──┼─────────┤
│ 7 │電子加熱器 │1個 │編號33 │
├──┼─────────┼──┼─────────┤
│ 8 │過濾紙 │3盒 │編號34 │
├──┼─────────┼──┼─────────┤
│ 9 │礦泉水 │3瓶 │編號35 │
├──┼─────────┼──┼─────────┤
│ 10 │麻黃素試藥 │2瓶 │編號36 │
├──┼─────────┼──┼─────────┤
│ 11 │麻黃素酸檢測試劑 │2瓶 │編號37 │
├──┼─────────┼──┼─────────┤
│ 12 │分裝袋 │1批 │編號43 │
├──┼─────────┼──┼─────────┤
│ 13 │丙酮 │1罐 │編號44 │
├──┼─────────┼──┼─────────┤
│ 14 │電熱器 │2支 │編號45 │
├──┼─────────┼──┼─────────┤
│ 15 │塑膠盒 │3個 │編號46 │
├──┼─────────┼──┼─────────┤
│ 16 │酸檢測試棒 │1支 │編號47 │
├──┼─────────┼──┼─────────┤
│ 17 │NOKIA牌行動電話( │1具 │編號48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扣押物品目錄表暨鑑│ 鑑定結果 │
│ │ │ │定編號 │ │
├──┼─────────┼──┼─────────┼──────────┤
│ 1 │過濾裝置(錐形瓶3 │3組 │編號1(鑑定機關另 │鑑定編號1-1~3號經檢 │
│ │個、瓷漏斗3個、幫 │ │將錐形瓶3個、瓷漏 │視均為透明液體,下層│
│ │浦2個) │ │斗3 個、幫浦2 個予│白色沉澱,外觀型態均│
│ │ │ │以編號為1-1 、1-2 │相似,隨機抽取編號 │
│ │ │ │、1-3) │1-1鑑定。(因無法有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
│ │ │ │ │Ⅰ驗前毛重16265 公克│
│ │ │ │ │ (包裝總重約7593.0│
│ │ │ │ │ 0公克) │
│ │ │ │ │Ⅱ編號1-1: │
│ │ │ │ │ 1.淨重4107.00公克 │
│ │ │ │ │ ,取11.00公克鑑 │
│ │ │ │ │ 用鑑定用罄,餘 │
│ │ │ │ │ 4096.00公克。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Pseudoephedr│
│ │ │ │ │ ine) 成分。 │
│ │ │ │ │ 3.純度約1%。 │
│ │ │ │ │Ⅲ 依據抽測純度值, │
│ │ │ │ │ 推估編號1-1~3 均 │
│ │ │ │ │ 含假麻黃之驗前 │
│ │ │ │ │ 總純質淨重約86.72│
│ │ │ │ │ 公克。 │
│ │ │ │ │ │
├──┼─────────┼──┼─────────┼──────────┤
│ 2 │藍色桶子(內含白色│1個 │編號2 │Ⅰ驗前毛重16790.00公│
│ │液體) │ │ │ 克(包裝重315.00公│
│ │ │ │ │ 克)。 │
│ │ │ │ │Ⅱ │
│ │ │ │ │1.取10.00公克鑑定用 │
│ │ │ │ │ 罄,餘16465.00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品│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成│
│ │ │ │ │ 分。 │
│ │ │ │ │3.純度約7%,驗前純質│
│ │ │ │ │ 淨重約1153.25公克 │
│ │ │ │ │ 。 │
├──┼─────────┼──┼─────────┼──────────┤
│ 3 │橘色桶子(內含器具│1個 │編號3 │鑑定編號3、25、40( │
│ │及白色液體) │ │ │即本附表編號3、22、 │
│ │ │ │ │28):經檢視均為乳白│
│ │ │ │ │色黏稠液體。 │
│ │ │ │ │Ⅰ驗前總毛重8772.00 │
│ │ │ │ │ 公克(包裝總重約13│
│ │ │ │ │ 49.00公克)。 │
│ │ │ │ │Ⅱ1.共取出27.61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總餘73│
│ │ │ │ │ 95.39公克。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抽取鑑定編號3 ,│
│ │ │ │ │ 測得純度約2% │
│ │ │ │ │Ⅲ依據抽測純度值,推│
│ │ │ │ │ 估鑑定編號3、25、 │
│ │ │ │ │ 40均含假麻黃之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148.│
│ │ │ │ │ 46公克。 │
├──┼─────────┼──┼─────────┼──────────┤
│ 4 │紅色桶子(內含不明│1個 │編號4 │鑑定編號4、5:經檢視│
│ │液體) │ │ │均為透明液體。 │
│ │ │ │ │Ⅰ驗前總毛重19111.00│
│ │ │ │ │ 公克(包裝總重580.│
│ │ │ │ │ 23公克)。 │
│ │ │ │ │Ⅱ1.共取出24.80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總餘18│
│ │ │ │ │ 505.97公克。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抽取鑑定編號4 ,│
│ │ │ │ │ 測得純度約7% │
│ │ │ │ │Ⅲ依據抽測純度值,推│
│ │ │ │ │ 估鑑定編號4、5均含│
│ │ │ │ │ 假麻黃之驗前總純│
│ │ │ │ │ 質淨重約1297.15 公│
│ │ │ │ │ 克。 │
├──┼─────────┼──┼─────────┼──────────┤
│ 5 │燒杯(內含不明液體│1組 │編號5 │同上。 │
│ │、濾網) │ │ │ │
├──┼─────────┼──┼─────────┼──────────┤
│ 6 │燒杯(內含不明液體│1個 │編號6 │經檢視為暗紅色液體,│
│ │) │ │ │上層有白色懸浮物,因│
│ │ │ │ │無法有效分離,合併取│
│ │ │ │ │樣鑑定。 │
│ │ │ │ │Ⅰ驗前毛重3048.00 公│
│ │ │ │ │ 克(包裝重345.04公│
│ │ │ │ │ 克)。 │
│ │ │ │ │Ⅱ1.取16.22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2686.74 │
│ │ │ │ │ 公克。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純度約3%,驗前純│
│ │ │ │ │ 質淨重約81.08 公│
│ │ │ │ │ 克。 │
├──┼─────────┼──┼─────────┼──────────┤
│ 7 │藍色盤子(內含白色│1個 │編號7 │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
│ │粉末) │ │ │Ⅰ驗前毛重622.00公克│
│ │ │ │ │ (包裝重417.04公克 │
│ │ │ │ │ )。 │
│ │ │ │ │Ⅱ1.取3.68公克鑑定用│
│ │ │ │ │ 罄,餘201.32公克│
│ │ │ │ │ 。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成分。 │
│ │ │ │ │ 3.純度約97% ,驗前│
│ │ │ │ │ 純質淨重約198.85│
│ │ │ │ │ 公克。 │
├──┼─────────┼──┼─────────┼──────────┤
│ 8 │加熱裝置(含瓦斯爐│1組 │編號8 │經檢視為黃色稠液體,│
│ │、燒杯、隔熱網、攪│ │ │有微量結晶,因無法有│
│ │拌棒)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
│ │ │ │ │Ⅰ驗前毛重637.00公克│
│ │ │ │ │ (包裝重265.23公克 │
│ │ │ │ │ )。 │
│ │ │ │ │Ⅱ1.取9.22公克鑑定用│
│ │ │ │ │ 罄,餘362.55公克│
│ │ │ │ │ 。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純度約45% ,驗前│
│ │ │ │ │ 純質淨重約167.29│
│ │ │ │ │ 公克。 │
├──┼─────────┼──┼─────────┼──────────┤
│ 9 │燒杯(內含不明液體│3個 │編號9(鑑定機關另 │鑑定編號9-1~3經檢視 │
│ │) │ │將燒杯分別予以編號│均為淡黃色液體。 │
│ │ │ │為9-1、9-2、9-3) │Ⅰ驗前總毛重4523.00 │
│ │ │ │ │ 公克(包裝總重693 │
│ │ │ │ │ .23公克)。 │
│ │ │ │ │Ⅱ1.共取出48.48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總餘37│
│ │ │ │ │ 81.29公克。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抽取鑑定編號9-3 │
│ │ │ │ │ ,測得純度約8% │
│ │ │ │ │Ⅲ依據抽測純度值,推│
│ │ │ │ │ 估鑑定編號9-1~3均 │
│ │ │ │ │ 含假麻黃之驗前總│
│ │ │ │ │ 純質淨重約306.38公│
│ │ │ │ │ 克。 │
├──┼─────────┼──┼─────────┼──────────┤
│ 10 │紅色盤子(內含白色│1個 │編號10 │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
│ │粉末) │ │ │Ⅰ驗前毛重404.00公 │
│ │ │ │ │ (包裝重358.00公克 │
│ │ │ │ │ )。 │
│ │ │ │ │Ⅱ1.取5.07公克鑑定用│
│ │ │ │ │ 罄,餘40.93公克 │
│ │ │ │ │ 。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純度約95% ,驗前│
│ │ │ │ │ 純質淨重約43.70 │
│ │ │ │ │ 公克。 │
├──┼─────────┼──┼─────────┼──────────┤
│ 11 │反應器(含電動攪拌│1組 │編號11 │經檢視為暗紅色液體。│
│ │器、冷凝器、加熱器│ │ │Ⅰ驗前毛重2127.00 公│
│ │) │ │ │ 克(包裝重1261.00 │
│ │ │ │ │ 公克)。 │
│ │ │ │ │Ⅱ1.取21.71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844.29公│
│ │ │ │ │ 克。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1%,驗前純│
│ │ │ │ │ 質淨重約8.66公克│
│ │ │ │ │ 。 │
├──┼─────────┼──┼─────────┼──────────┤
│ 12 │塑膠桶(內含暗色液│1個 │編號12 │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
│ │體) │ │ │Ⅰ驗前毛重1731.00 公│
│ │ │ │ │ 克(包裝重244.38公│
│ │ │ │ │ 克)。 │
│ │ │ │ │Ⅱ1.取21.65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1464.97 │
│ │ │ │ │ 公克。 │
│ │ │ │ │ 2.均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四級│
│ │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
│ │ │ │ │ 料假麻黃、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成分。 │
│ │ │ │ │ 3.純度約5%,驗前純│
│ │ │ │ │ 質質淨重約74.33 │
│ │ │ │ │ 公克。 │
│ │ │ │ │ │
│ │ │ │ │ │
├──┼─────────┼──┼─────────┼──────────┤
│ 13 │電磁爐、桶子、錐形│各1 │編號13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瓶(內含褐色液體)│個 │ │Ⅰ驗前毛重6681.00 公│
│ │ │ │ │ 克(包裝重2246.00 │
│ │ │ │ │ 公克)。 │
│ │ │ │ │Ⅱ1.取13.44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4421.56 │
│ │ │ │ │ 公克。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
│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 假麻黃 成分。 │
│ │ │ │ │ 3.純度約2%,驗前純│
│ │ │ │ │ 質淨重約88.70 公│
│ │ │ │ │ 克。 │
│ │ │ │ │ │
├──┼─────────┼──┼─────────┼──────────┤
│ 14 │側孔圓形瓶(內含黑│1個 │編號14 │鑑定編號14、15經檢視│
│ │色液體) │ │ │均為褐色液體。 │
│ │ │ │ │Ⅰ驗前總毛重7313.00 │
│ │ │ │ │ 公克(包裝總重433 │
│ │ │ │ │ 0.00克)。 │
│ │ │ │ │Ⅱ1.共取出28.57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總餘29│
│ │ │ │ │ 54.43公克。 │
│ │ │ │ │ 2.均檢出微量二級毒│
│ │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 │ 驅原料假麻黃、│
│ │ │ │ │ 麻黃成分。 │
│ │ │ │ │ 3.抽取鑑定編號14,│
│ │ │ │ │ ,測得純度約2% │
│ │ │ │ │Ⅲ依據抽測純度值,推│
│ │ │ │ │ 估鑑定編號14、15均│
│ │ │ │ │ 含假麻黃之驗前總│
│ │ │ │ │ 純質淨重約59.66 公│
│ │ │ │ │ 克。 │
├──┼─────────┼──┼─────────┼──────────┤
│ 15 │側孔錐型瓶(內含紅│1個 │編號15 │同上 │
│ │色液體) │ │ │ │
├──┼─────────┼──┼─────────┼──────────┤
│ 16 │藍色桶子(內含液體│1個 │編號17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 │) │ │ │Ⅰ驗前毛重8540.00 公│
│ │ │ │ │ 克(包裝重963.69公│
│ │ │ │ │ 克)。 │
│ │ │ │ │Ⅱ1.取10.00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7566.31 │
│ │ │ │ │ 公克。 │
│ │ │ │ │ 2.檢出Aceton(丙酮│
│ │ │ │ │ 成分)。(係有機│
│ │ │ │ │ 溶劑) │
├──┼─────────┼──┼─────────┼──────────┤
│ 17 │藍色桶子(內含液體│1個 │編號18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 │) │ │ │Ⅰ驗前毛重23665.00公│
│ │ │ │ │ 克(包裝重963.69公│
│ │ │ │ │ 克)。 │
│ │ │ │ │Ⅱ1.取15.00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22686.31│
│ │ │ │ │ 公克。 │
│ │ │ │ │ 2.檢出Xylene(二甲│
│ │ │ │ │ 苯成分)。(係有│
│ │ │ │ │ 機溶劑) │
├──┼─────────┼──┼─────────┼──────────┤
│ 18 │藥劑(紅磷1瓶、碘2│5瓶 │編號19(鑑定機關抽│鑑定編號19-1:經檢視│
│ │瓶、濃硫酸2瓶) │ │取紅磷1瓶、碘1瓶,│為深紅色粉末,取酌量│
│ │ │ │並分別予以編號為19│鑑定。檢出磷(P)成 │
│ │ │ │-1、19-2) │分。 │
│ │ │ │ │鑑定編號19-2:經檢視│
│ │ │ │ │為紅色形顆粒,取酌量│
│ │ │ │ │鑑定。檢出碘(I2)成│
│ │ │ │ │分。 │
├──┼─────────┼──┼─────────┼──────────┤
│ 19 │透明桶子(內有白色│1個 │編號21 │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
│ │結晶物) │ │ │Ⅰ驗前毛重45955.00公│
│ │ │ │ │ 克(包裝重738.00公│
│ │ │ │ │ 克)。 │
│ │ │ │ │Ⅱ1.取10.21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3846.79 │
│ │ │ │ │ 公克。 │
│ │ │ │ │2.檢出氫氧化納成分。│
│ │ │ │ │ │
├──┼─────────┼──┼─────────┼──────────┤
│ 20 │量杯(內含不明液體│1個 │編號22 │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
│ │) │ │ │Ⅰ驗前毛重207.00公克│
│ │ │ │ │ (包裝重134.00公克 │
│ │ │ │ │ )。 │
│ │ │ │ │Ⅱ1.取11.78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61.22公 │
│ │ │ │ │ 克。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純度約3%,驗前純│
│ │ │ │ │ 質淨重約2.19公克│
│ │ │ │ │ 。 │
├──┼─────────┼──┼─────────┼──────────┤
│ 21 │不明結晶物 │2包 │編號24-1 │(一)鑑定編號24-1經檢│
│ │ │ │ 24-5 │ 視為淡黃色晶體。│
│ │ │ │ │Ⅰ驗前毛重14.77 公克│
│ │ │ │ │ (包裝重134.00公克│
│ │ │ │ │ )。 │
│ │ │ │ │Ⅱ1.取0.30公克鑑定用│
│ │ │ │ │ 罄,餘13.97公克 │
│ │ │ │ │ 。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純度約92% ,驗前│
│ │ │ │ │ 純質淨重約13.12 │
│ │ │ │ │ 公克。 │
│ │ │ │ │(二)鑑定編號24-5:經│
│ │ │ │ │ 檢視為白色晶體。│
│ │ │ │ │Ⅰ驗前毛重1.36公克(│
│ │ │ │ │ (包裝重0.19公克) │
│ │ │ │ │ 。 │
│ │ │ │ │Ⅱ1.取0.01公克鑑定用│
│ │ │ │ │ 罄,餘1.16公克。│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
│ │ │ │ │ 麻黃成分。 │
├──┼─────────┼──┼─────────┼──────────┤
│ 22 │空罐3瓶、不明白色 │3瓶 │編號25 │鑑定編號3、25、40( │
│ │物質1包 │/1包│ │即本附表編號3、22、 │
│ │ │ │ │28):經檢視均為乳白│
│ │ │ │ │色黏稠液體。 │
│ │ │ │ │Ⅰ驗前總毛重8772.00 │
│ │ │ │ │ 公克(包裝總重約13│
│ │ │ │ │ 49.00公克)。 │
│ │ │ │ │Ⅱ1.共取出27.61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總餘73│
│ │ │ │ │ 95.39公克。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抽取鑑定編號3 ,│
│ │ │ │ │ 測得純度約2% │
│ │ │ │ │Ⅲ依據抽測純度值,推│
│ │ │ │ │ 估鑑定編號3、25、 │
│ │ │ │ │ 40均含假麻黃之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148.│
│ │ │ │ │ 46公克。 │
├──┼─────────┼──┼─────────┼──────────┤
│ 23 │燒杯、過濾網(內有│各1 │編號27 │經檢視為微量黃色晶體│
│ │結晶) │個 │ │殘跡。檢出四級毒品:│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成分。 │
├──┼─────────┼──┼─────────┼──────────┤
│ 24 │燒杯、桶子(均含黃│各1 │編號28(鑑定機關另│鑑定編號28-1、28-2:│
│ │色液體) │個 │將燒杯、桶子分別予│經檢視均為黃色液體、│
│ │ │ │以編號為28-1、28-2│下層有白色沉澱,外觀│
│ │ │ │) │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
│ │ │ │ │鑑定編號28-1鑑定。(│
│ │ │ │ │因無法有效分離,合併│
│ │ │ │ │取樣鑑定)。 │
│ │ │ │ │Ⅰ驗前總毛重3574.00 │
│ │ │ │ │ 公克(包裝總重約58│
│ │ │ │ │ 0.23公克)。 │
│ │ │ │ │Ⅱ鑑定編號28-1: │
│ │ │ │ │ 1.淨重2362.00 公克│
│ │ │ │ │ ,取14.28 公克鑑定│
│ │ │ │ │ 用罄,餘2347.72 公│
│ │ │ │ │ 克。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純度約8% │
│ │ │ │ │ Ⅲ依據抽測純度,推 │
│ │ │ │ │ 估鑑定編號28-1、 │
│ │ │ │ │ 28-2均含假麻黃 │
│ │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 │ │ 約239.50公克。 │
├──┼─────────┼──┼─────────┼──────────┤
│ 25 │乙醚 │2瓶 │編號38(鑑定機關分│鑑定編號38-1、38-2:│
│ │ │ │別予以編號為38-1、│經檢視均為淡黃色液體│
│ │ │ │38-2) │。 │
│ │ │ │ │Ⅰ驗前總毛重3404.70 │
│ │ │ │ │ 公克(包裝總重約15│
│ │ │ │ │ 78.68公克)。 │
│ │ │ │ │Ⅱ1.共取11.09公克鑑 │
│ │ │ │ │ 定用罄,總餘1814│
│ │ │ │ │ .93公克。 │
│ │ │ │ │ 2.均檢出四級毒品:│
│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黃成分。 │
│ │ │ │ │ 3.抽取鑑定編號38-1│
│ │ │ │ │ ,測得純度約2%。 │
│ │ │ │ │Ⅲ依據抽測純度值,推│
│ │ │ │ │ 估鑑定編號38-1 、│
│ │ │ │ │ 38 -2均含假麻黃│
│ │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 │ │ 約36.52公克。 │
│ │ │ │ │ │
│ │ │ │ │ │
├──┼─────────┼──┼─────────┼──────────┤
│ 26 │麻黃素液體 │2杯 │編號39(鑑定機關分│(一)鑑定編號39-1:經│
│ │ │ │別予以編號為39-1、│ 檢視為暗紅色黏稠│
│ │ │ │39-2) │ 液體,上層有微量│
│ │ │ │ │ 結晶,因無法有效│
│ │ │ │ │ 分離,合併取樣鑑│
│ │ │ │ │ 定。 │
│ │ │ │ │Ⅰ驗前毛重1025.00 公│
│ │ │ │ │ 克(包裝重265.23公│
│ │ │ │ │ 克)。 │
│ │ │ │ │Ⅱ1.取13.40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746.37公│
│ │ │ │ │ 克。 │
│ │ │ │ │ 2.檢出微量二級毒品│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四│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 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 │ 。 │
│ │ │ │ │ 3.測得假麻黃純度│
│ │ │ │ │ 約28%,驗前純質 │
│ │ │ │ │ 淨重約212.73公克│
│ │ │ │ │ 。 │
│ │ │ │ │(二)鑑定編號39-2:經│
│ │ │ │ │ 檢視為黃色黏稠液│
│ │ │ │ │ 體,,有微量結晶│
│ │ │ │ │ ,因無法有效分離│
│ │ │ │ │ ,合併取樣鑑定。│
│ │ │ │ │Ⅰ驗前毛重241.00公 │
│ │ │ │ │ 克(包裝重214.00公│
│ │ │ │ │ 克)。 │
│ │ │ │ │Ⅱ1.取14.14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12.86公 │
│ │ │ │ │ 克。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純度約3%,驗前純│
│ │ │ │ │ 質淨重約0.81公克│
│ │ │ │ │ 。 │
├──┼─────────┼──┼─────────┼──────────┤
│ 27 │感冒藥丸稀釋液體 │1杯 │編號40 │鑑定編號3、25、40( │
│ │ │ │ │即本附表編號3、22、 │
│ │ │ │ │28):經檢視均為乳白│
│ │ │ │ │色黏稠液體。 │
│ │ │ │ │Ⅰ驗前總毛重8772.00 │
│ │ │ │ │ 公克(包裝總重約13│
│ │ │ │ │ 49.00公克)。 │
│ │ │ │ │Ⅱ1.共取出27.61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總餘73│
│ │ │ │ │ 95.39公克。 │
│ │ │ │ │ 2.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成分。 │
│ │ │ │ │ 3.抽取鑑定編號3 ,│
│ │ │ │ │ 測得純度約2% │
│ │ │ │ │Ⅲ依據抽測純度值,推│
│ │ │ │ │ 估鑑定編號3、25、 │
│ │ │ │ │ 40均含假麻黃之驗│
│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148.│
│ │ │ │ │ 46公克。 │
├──┼─────────┼──┼─────────┼──────────┤
│ 28 │甲苯 │1桶 │編號41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 │ │ │ │Ⅰ驗前毛重148000.00 │
│ │ │ │ │ 公克(包裝重963.69│
│ │ │ │ │ 公克)。 │
│ │ │ │ │Ⅱ1.取10.00公克鑑定 │
│ │ │ │ │ 用罄,餘147026.3│
│ │ │ │ │ 1公克。 │
│ │ │ │ │ 2.檢出乙醇(Ethano│
│ │ │ │ │ l) 成分。(係有│
│ │ │ │ │ 機溶劑) │
├──┼─────────┼──┼─────────┼──────────┤
│ 29 │濃鹽酸 │1桶 │編號42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 │ │ │ │Ⅰ驗前毛重4355.00 公│
│ │ │ │ │ 克(包裝重674.58公│
│ │ │ │ │ 克)。 │
│ │ │ │ │Ⅱ1.取5.00公克鑑定用│
│ │ │ │ │ 罄,餘3675.42公 │
│ │ │ │ │ 克。 │
│ │ │ │ │ 2.檢出鹽酸(HC1) │
│ │ │ │ │ 成分。 │
└──┴─────────┴──┴─────────┴──────────┘
附表三
┌──┬─────────┬──┬─────────┬──────────┐
│ │不明結晶物 │1包 │編號24-9 │經檢視為乳白色物質。│
│ │ │ │ │Ⅰ驗前毛重0.59公克(│
│ │ │ │ │ 包裝重0.19公克)。│
│ │ │ │ │Ⅱ1.取0.18公克鑑定用│
│ │ │ │ │ 罄,餘0.22公克。│
│ │ │ │ │ 2.檢出一級毒品海洛│
│ │ │ │ │ 因及不純物六乙醯│
│ │ │ │ │ 嗎啡(6-Monoacet│
│ │ │ │ │ ylmorphine)、乙│
│ │ │ │ │ 醯可待因(Acetyl│
│ │ │ │ │ codeine) 等成分│
│ │ │ │ │ 。 │
└──┴─────────┴──┴─────────┴──────────┘
附表四
┌──┬─────────┬──┬─────────┬──────────┐
│ 1 │不明結晶物 │7包 │編號24-2~24-4 │(一)鑑定編號24-2、 │
│ │ │ │ 24-6~24-8 │ 24-3 、24-7 、 │
│ │ │ │ 24-10 │ 24-8、24-10:經 │
│ │ │ │ │ 檢視均為微量淡黃│
│ │ │ │ │ 色晶體殘跡,因量│
│ │ │ │ │ 微無法有效秤重。│
│ │ │ │ │ 均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二)鑑定編號24-4、 │
│ │ │ │ │ 24-6:經檢視均為│
│ │ │ │ │ 淺黃色晶體。 │
│ │ │ │ │Ⅰ驗前毛重6.35公克(│
│ │ │ │ │ 包裝重0.48公克)。│
│ │ │ │ │Ⅱ1.取0.19公克鑑定用│
│ │ │ │ │ 罄,總餘5.68公克│
│ │ │ │ │ 。 │
│ │ │ │ │ 2.均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抽取鑑定編號24-6│
│ │ │ │ │ ,測得純度約12% │
│ │ │ │ │ 。 │
│ │ │ │ │Ⅲ依據抽測純度值,推│
│ │ │ │ │ 估鑑定編號24-4、24│
│ │ │ │ │ -6均含甲基安非他命│
│ │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 0.70公克。 │
├──┼─────────┼──┼─────────┼──────────┤
│ 2 │吸食器(另有過濾球│1組 │編號29 │經檢視為吸食器1組( │
│ │) │ │ │另有玻璃球1個),因 │
│ │ │ │ │混裝1袋,合併取玻璃 │
│ │ │ │ │球內殘跡鑑定。檢出二│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
│ │ │ │ │料(假)麻黃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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