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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八號),提起上訴,經核渠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各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五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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