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867,2010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2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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