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887,201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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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61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謂「上訴理由後補」,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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