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998,201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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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035號),於99年1月11 日收受送達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2 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狀,雖原審法院函知其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但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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