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陳文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
林鈺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陸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9年1 月6 日執行羈押,至99年4 月5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2 人對於本院延長羈押亦表示無意見,均應自99年4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