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上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98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上午9時50分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