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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988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所為裁定(98交聲字第33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詳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301號裁定,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原裁定裁定理由固非無見,惟與事實全然不符,茲因撰狀不及,具體理由容於整理後10日內補呈等語。
三、查:抗告人於本件上開時、地,駕駛車號8651-TK 號自小客車,因有「闖紅燈」之違規事由,經警當場舉發等事實,業經原審法院依職權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第0986203308號函所附覆議意見書等證據認定無誤,並詳載理由依據。
抗告人雖於99年3 月12日即向原審法院提出卷附抗告狀,惟至今遲未補提抗告理由。
抗告人未就原裁定論事用法有何違誤,具體指摘,本院自無從審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月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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