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交附民,25,201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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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1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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