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交附民,40,2010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上易字第1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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